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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讨债公司赠与房屋瑕疵及意外风险责任

时间:2022-07-04 14:57

房屋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合法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行为。
 
1房屋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因此,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对赠与的财产质量或权利上的瑕疵承担瑕疵责任。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赠与人应承担房屋瑕疵责任,包括权利瑕疵责任和质量瑕疵责任:
 
(1)附义务的房屋赠与,赠与的房屋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范围内对受赠人承担赠与房屋的瑕疵责任;
 
(2)赠与人在赠与房屋时,明知赠与房屋有瑕疵,故意不告知受赠人,因赠与房屋的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赠与人在赠与房屋时,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的房屋没有瑕疵的,或者保证受赠人因赠与房屋的瑕疵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若赠与房屋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以上的受赠人的损失是指受赠房屋本身以外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对于赠与房屋本身的损失,赠与人不负赔偿责任。
 
2赠与房屋意外风险责任承担。赠与房屋的意外风险责任按照权利归属确立风险责任。由于在赠与合同中,只有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其适用的范围只限于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赠与合同,即《合同法》第188条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因此,只有当赠与房屋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才承担赠与房屋的意外风险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