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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追债讨债株洲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

时间:2022-07-04 14:59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定
 
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也不同于法律对其他民事行为以及民事合同效力的规定,这突出表现在对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方面。《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后的两种情况。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法》制定颁布于《合同法》以前,所以《劳动法》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均规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以后,应对该条规定作相应的性解释,应当理解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依《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则不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而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处理。所以依《合同法》规定的精神,以及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要求,可以将此类劳动合同归为可撤销的劳动合同范畴,由受害方决定是否请求撤销这一合同。
 
3、其他情形。结合《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也可归于无效:
 
(1)主体资格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订立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而此处所指的主体不合格主要是指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有特殊允许规定的除外)作为劳动者一方所签订的从事《劳动法》第64条禁止的劳动的合同。
 
(2)违*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亦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违*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如果依一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原则,则劳动者已经提供的劳务和已经支付的工资即丧失了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无法返还劳务,这样劳动者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不当得利,根据不当得利的原理,善意得利的用人单位则不负返还义务,难免出现不利于劳动者的处理后果。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以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结果作了不同于一般无效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解释》第1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97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